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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的定性

2020-07-20 16:00:52      点击:
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的定性
案情回顾
2003年至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某商场团购业务员邵某(因挪用资金罪已被判刑)用假冒客户单位名义与商场签订虚假购物卡赊购合同的手段,从商场骗领了大量购物卡再折价销售。2009年6月,邵某开始与挂牌回收礼品、购物卡的闻某林交易商场购物卡。不久,闻某林将交易交由被告人闻某生接手。邵某与闻某生约定:以购物卡面额的9折价格结算,购物卡每张面额为1000元,每盒价值20万元。2010年初至2012年4月间,闻某生在其经营的烟酒店、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及八佰伴商场附近等处,向邵某收购了价值共计1.62亿元的购物卡,后陆续以9.05~9.1折的价格转手倒卖,获利100余万。案发后,闻某生退出100万元。
争议观点
对于本案中的被告人闻某生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闻某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闻某生长期从事购物卡、礼品回收的生意,应当具备一般人的认识判断能力,因此可以推定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定期以9折的价格大量回收的购物卡可能是犯罪所得,且上述卡片均是整盒、连号包装,每盒价值高达20万元,如此长期、大量的交易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可推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闻某生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我国工商银行行政许可中并没有礼品回收这个项目,礼品回收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经营,闻某生大量回收购物卡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流通领域的经济秩序,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的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闻某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闻某生明知所收购的购物卡系赃物。在礼品回收行业中,收购人只要求购物卡足额、有效即可。闻某生虽然长期从事礼品卡回收的业务,但是其主观上并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购物卡是赃物。闻某生大量回收购物卡并出售获利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