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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回收5000面值银座购物卡

2019-08-24 23:26:25      点击:
 专业提供各类济南银座贵宾卡回收服务,银座购物卡是山东省商业集团发行,设计精美、携带方便、支付快捷,是您走亲访友的一款精美礼品。我们一贯秉承“真诚奉献、奉献真诚”的服务宗旨,倡导新的消费观念,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高层次需求。优雅、舒适的购物环境和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使您畅享"一卡在手,购物无忧"的便捷生活。
    一、济南回收5000面值银座购物卡再使用须知
1、贵宾卡面值受系统限制,购买后无法更换,请您确认好面值,按需购买。
2、为保证安全、及时的收到您所购贵宾卡拒绝代签现象。
3、收到公司确认收货信息后请及时反馈,公司在收到您确认收货信息后24小时内将所购卡片生效,以免延迟卡片生效日期,如您在2日内未收到订单发送短信,请及时致电进行查询。
   二、济南回收5000面值银座购物卡再使用范围:
    此卡可在银座百货、银座超市、和谐广场、家居、酒店、旅游、健身、汽贸(购汽车除外)等省商业集团旗下的各业态使用。
    三、济南回收5000面值银座购物卡再使用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公众支付,有效防范银座贵宾卡(以下简称银座卡)业务风险,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银座卡是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集团)发行的可在其内部控股企业销售与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凭银座卡可在商业集团内部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享受同等价值的服务。
第三条 银座卡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或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四条 当购买或使用银座卡时,购卡人和持卡人已知悉并认可本章程的内容,并同意接受本章程之规定。发卡企业、售卡企业、购卡人、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循本章程。
第二章 银座卡的购买手续
第五条 购卡人需到商业集团指定售卡门店(单位),按相关流程购买银座卡。
(1)单张不记名卡的最高资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单张记名卡的最高资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应向售卡企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售卡企业应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一次性购买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六条 银座卡购买时,无需交纳购卡手续费及卡片工本费。
第七条 购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和购卡凭证,如发票、收据、交易小票等。
第八条 使用现金、银行卡购买的银座卡,交易成功后即可生效;使用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的,一般在三个工作日资金到帐后方可激活生效。激活前银座卡为锁定状态,无法使用。
第三章 银座卡的使用
第九条 持卡人可在银座连锁百货、超市、家居门店及旅游、酒店、餐饮、汽贸(购买汽车除外)等各单位购买商品或享受等价服务。银座卡不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购卡人或持卡人不得利用任何形式进行变相套现。
第十条 磁条卡、芯片卡以及电子虚拟卡可以分次使用,不可提现;磁条卡、芯片卡用完回收,银座卡内的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纸券、指定电子虚拟卡不可分次使用,只可一次性消费,银座卡内的余额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银座卡不可用于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是指顾客一次性购买某一品类的商品达到限定数量的交易),不可用于购买汽车和房产等。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银座卡消费发生退货时,核实退货金额后将以银座卡的方式退还,不支持其他支付方式退货。
第十四条 持卡人卡片无磁时,可持原始卡片,到各售卡门店(单位)进行换卡。原卡内余额免费转入新卡,有效期与原卡一致。对于人为损坏或更换面值的卡片,按原始卡片张数收取手续费进行换卡,收费标准为:10元/张。
第十五条 银座卡分为不记名卡和记名卡,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为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购卡人或持卡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后到售卡企业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为三个月。
第十六条 对于不记名银座卡,不提供挂失和补卡服务。对于记名银座卡,提供挂失服务。记名银座卡丢失后,由购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购卡发票、公安部门相关证明(需列明银座卡卡号)到购卡门店(单位),核实信息相符后办理挂失手续。自办理挂失手续之日起半年后,由挂失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座卡挂失回执单》等资料至挂失门店办理补卡手续。
第十七条 当商业集团发生重大变更,单方面终止兑付未到期银座卡时,向持卡人提供免费的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天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商业集团将指定各售卡门店(单位)受理退卡业务,将持卡人卡内资金余额免费赎回。受理退卡业务时,退卡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后登记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退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后,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情况外,银座卡不可办理退卡业务。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经工作人员判别,持卡人所持卡片是伪造卡或已挂失卡,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相关业务并没收此卡。持卡人要配合工作人员的相关询问及当地司法机关调查。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购卡人(持卡人)权利与义务
(一)持卡人享有按规定在银座各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享有等价服务的权利。
(二)持卡人有权知悉银座卡的功能、购买流程、使用范围及方法等
(三)记名卡的持卡人卡片遗失后,享有按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卡片挂失和补卡的权利。
(四)购卡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银座卡。
(五)持卡人在使用银座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持卡人从事违法或不符合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交易,持卡人将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贩卖银座卡,不得利用银座卡及其系统套取现金获取非法利益。持卡人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调整银座卡的收费项目、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应以最新公示为准。
(二)银座卡售卡门店(单位)有权要求购卡人按国家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三)商业集团会以书面形式或公司网站等途径对外公示银座卡使用协议、使用说明等。
(四)银座卡售卡门店(单位)负责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五)银座卡售卡门店(单位)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持卡人通过各银座卡售卡门店(单位)以外的途径私自买卖银座卡或利用银座卡非法套取现金、制假售假(包含但不限于以上行为)等违法交易,各售卡门店或单位有权停止其业务,并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银座卡各售卡门店(单位)需按国家相关政策实行实名登记、限额发行及非现金购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当发卡企业与持卡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使对方权利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发卡企业与持卡人产生业务纠纷时,首先将本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处理,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由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制定和修改,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发卡企业将通过各售卡门店(单位)及公司网站等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