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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购物卡回收商场超市购物卡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时点

2019-06-17 13:46:32      点击:
以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是现阶段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特别是各类超市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兴起时间较短,税收监管不成熟,在何时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争议。
一、目前税务机关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该条规定,目前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是:超市发售购物卡时不确认销售收入,但要按购物卡面值预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从高适用17%),顾客实际刷卡消费时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将消费金额原已预提的销项税额(此时税率按17%)冲回。这种做法,最终超市并没有多缴税款,税务机关也没有多征税款,同时还避免了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二、质疑和思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对此项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很明显,根据发票开具时间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是有前提的,仅适用于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超市出售购物卡的实质就是一种预收货款行为,不是直接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刷卡消费时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按购物卡面值预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务机关提前征收了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商场超市在出售购物卡时,并没有售出货物,销售货物的行为尚未发生,不符合发票的开具时间要求 ,不应开具发票,也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也明确规定:严格发票和财务管理,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第12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超市购物卡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发售加油卡没有什么区别,站加油卡在发售时不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征收增值税,对商场超市形成了不公平,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实务中按按购物卡面值预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提前征收了增值税,违反了征管法的规定,而征管法是我国税收管理的根本大法,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遵守。
5、商场超市出售购物卡时,纳税义务尚未产生,税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表明商场超市会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或偷漏税款,税款流失的可能性并不存在,按按购物卡面值预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违背了税法上的“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基本原则,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权利维护
1、商场超市应认真学习税法条文,并在此基础上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税务利益。
2、商场超市与购卡单位充分协商,在出售购物卡时,尽量不开发票,而是开具往来款项收据,在顾客刷卡消费(发出货物)时开具正式发票。如能做到这一点,和税务机关沟通可能会更容易一些。